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10 点击:2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规定: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交接要求:
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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