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应如何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4-26 点击:1
外国企业应如何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所设的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定的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所设的营业机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的,选定的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所选定的营业机构应当是一个对其他各企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营业机构。 对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使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由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选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9、90、9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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