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如何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7-04 点击:201
防暑降温费应当计入“福利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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