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更换制度,1年验证一次,3年更换一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更换手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时申请补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本纳税单位和个人使用,并亮证经营,不得转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涂改或私毁税务登记证件,更不得非法买卖或伪造。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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