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购入的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之规定,单价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该维修备件应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当按照前述标准作出判断。即,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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