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
会计的职能有什么,分别是怎样的生产预算的编制基础是怎样的个人车辆过户给单位怎么交税信托受益权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截止快消品行业怎样做成本核算处理跨年社保局退回社保款怎么记账出具税务审计报告的流程是怎样的?